时间:2023-09-26 16:05:29来源:新京报
两名儿童成为性侵者前发生了啥 学者谈法律怎样约束少年“欺凌者”说了什么?近日,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一家长在网上发文称,自己四年级的儿子在校一年半时间内一直遭到两名同班同学的极端欺辱。
9月26日12时,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对近日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发生的欺凌事件发布通报,称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
通报称,依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涉事学校及其负责人也作出了相应处罚。
上述事件中施暴的孩子不满12周岁,未达到现行法律规定的处罚年龄。在这样的情形下,他们如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何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新京报记者对话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明月,两位未成年人事务领域的法律学者,对少年欺凌问题给出分析与建议。
专门学校闭环管理替代收容教养
新京报:家长发现孩子受到欺凌,第一时间应该怎么做?
苏明月:对于性质相对严重的欺凌事件,我建议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鉴定处理。因为欺凌是一个大的概念,公安机关介入可对具体欺凌行为性质进行界定。涉嫌犯罪的,刑事立案;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者行为未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依照法律进行分流分层处理。
新京报: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是如何约束和惩处未成年人欺凌行为的?
苑宁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学生欺凌的定义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认定为学生欺凌之后,根据情节恶劣程度和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程度依法依规构成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构成犯罪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如故意伤害罪等,依据刑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构成违法行为且达到处罚年龄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应条款,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构成严重不良行为的,或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但没有达到处罚年龄的情况,则按严重不良行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按情节轻重,送进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或专门矫治教育。
从民事法律角度来说,如果学生欺凌构成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欺凌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新京报: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具体指什么,由哪个部门来负责,是一种强制措施吗?
苏明月: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矫治教育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等。
专门教育是由工读教育发展而来的,专门教育一方面保留了工读教育原有的自愿入学原则,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另一方面,2020年12月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增设了强制入学的规定和评估程序。当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拒不接受或者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等,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专门矫治教育,替代了原有的收容教养,针对的是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新京报:在我国有多少专门学校?实践中,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的落实情况如何?
苑宁宁:全国的专门学校数量大约是100多所,不是每个城市都有专门学校。这导致未成年人发生不良行为之后在有些地方、在有些情况下无法适用法律规定的措施,存在缺口。
不论从我们走访调研的反馈还是数据上来看,我国的专门学校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矫治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偏常上形成了一套独到的经验方法,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转化成功率基本在90%以上。这个数据统计一方面来自未成年人心理偏常行为矫治的效果,另一方面来自从专门学校毕业后融入社会的情况,包括升学、就业等去向。
对处罚有异议可向检察院反映
新京报:6月,山西省介休市不满14周岁的郎某逼一男孩吃粪,警方通报依法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学校对其给予记过处分。9月,郎某又怂恿女同学喝白酒,导致女生被送医,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有不少网友认为,短期内欺凌者再犯是因为处罚太轻的缘故,你怎么看?
苑宁宁:我认为不是处罚太轻,而是现有法律规定的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没有用足、用够,没有真正地矫治欺凌者存在的心理行为偏常问题。从这个案件的情节恶劣程度上来看,口头训诫力度无法达到矫正行为的目的。
反过来说,即便这个案件里的未成年人达到处罚年龄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他进行拘留了15日,一旦拘留期满,如果问题没有解决,依然会发生欺凌行为。因此,这不是处罚轻重的问题,而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背后的问题有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
新京报:如果受害者家长对有关部门的处罚措施有异议,可以怎么做?
苑宁宁:人民检察院在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中处于主导地位,是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实行监督的重要主体。对于学生欺凌应当干预而没有干预,或者没有干预到位的情况,家长可以反映到检察院,检察院有责任推动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欺凌事件依法进行处理。